服務對象



一、實際居住本縣,並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,符合長期照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,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。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(含)以上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(一)65歲以上老人。
(二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。
(三)55歲以上原住民。
(四)50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(五)日常生活需協助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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